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五十六期。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不缴社保”,社保费能不能通过这样的约定而免除?如果后期需要补缴社保,那滞纳金又由谁承担呢?今天的小课堂,我们来看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这起案件。
2021年10月16日,许某某与某中医诊所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手写申请书表示,已在河南老家购买社保,因此申请不在该中医诊所购买社保,并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该中医诊所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也确实没有为许某某缴纳社保。后来,社保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载明,该诊所在前述期间有1人未缴社保,应补缴并支付滞纳金。该中医诊所认为,滞纳金是许某某个人原因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应该由许某某赔偿,于是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
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中医诊所因未缴纳社保而支付滞纳金是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无权要求许某某赔偿。于是法院判决驳回该诊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里要再次提醒,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或劳动者的单方承诺而免除。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这就是本期小课堂的内容,我们下期见!
监制 郑莉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制作 刘儒雅民间配资盘
鑫达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